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限售股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xù)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什么是限售股
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按照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shù)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guī)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shù)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此外,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結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二、限售股征稅范圍
并非所有限售股的轉讓都將征稅,這里所指的限售股包括以下三類: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tǒng)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tǒng)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jiān)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如何對限售股轉讓收入征稅
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在此基礎上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股票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fā)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此外,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jù)》,并納入專戶存儲。
四、對股市的影響
相關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應對限售股解禁高峰,緩解市場壓力的措施之一。同時,目前市場上存在著法人股通過改制轉為個人股進而套現(xiàn)獲利的現(xiàn)象,對個人股轉讓限售股征稅則有助于抑制此種逃稅方式。北京大學證券研究所所長呂隨啟表示,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資者延長持有限售股的期限,減少了股市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對資本市場保持穩(wěn)定有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投資者在最初取得限售股時成本較低,通過征稅也體現(xiàn)了稅收政策公平的原則。